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-2008為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管理,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制度化、規范化,保證工程驗收質量制定。適用于由財政全部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(含1級、2級、3級堤防工程)的驗收,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可參照執行。驗收應包括分部工程驗收、單位工程驗收、水電站(泵站)中間機組啟動驗收、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;政府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、專項驗收、竣工驗收等。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設驗收的類別和具體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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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總 則
1.0.1為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管理,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制度化、規范化,保證工程驗收質量,特制定本規程。
1.0.2本規程適用于由中央、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(含1級、2級、3級堤防工程)的驗收,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可參照執行。
1.0.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可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。
法人驗收應包括分部工程驗收、單位工程驗收、水電站(泵站)中間機組啟動驗收、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;政府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、專項驗收、竣工驗收等。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設驗收的類別和具體要求。
1.0.4工程驗收應以下列文件為主要依據:
1 國家現行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技術標準;2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;
3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、初步設計文件、調整概算文件;4 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;5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;6法人驗收還應以施工合同為依據。
1.0.5工程驗收應包括以卜王要內谷:
1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;
2 檢查已完工程在設計、施工、設備制造安裝等方面的質量及相關資料的收集、整理和歸檔情況;
3檢查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或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的條件;4檢查工程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情況;5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;6對工程建設作出評價和結論。
1.0.6政府驗收應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負責;法人驗收應由項目法人組織成立的驗收工作組負責。驗收委員會(工作組)由有關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。
驗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驗收鑒定書,驗收委員會(工作組)成員應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。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,應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。
1.0.7工程驗收結論應經2/3以上驗收委員會(工作組)成員同意。
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,其處理原則應由驗收委員會(工作組)協商確定。主任委員(組長)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。若1/2以上的委員(組員)不同意裁決意見時,法人驗收應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;政府驗收應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。
1.0.8工程項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業管理的工程,驗收工作宜同時參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。
1.0.9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,應及時組織驗收。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應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。驗收工作應相互銜接,不應重復進行。
1.0.10工程驗收應在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的基礎上,對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結論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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